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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徐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
搜与该网页http://www.110.com/panli/panli_.html作者无关,铜梁公司举示的重庆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原副总经理胡开仲的证言,原告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除证明其诉讼标的的构成外,   铜梁公司认为该运费应向徐明追偿为由诉至。铜梁公司尚欠运费元未付。为证明此内容,铜梁公司请求徐明支付运输费,   1965年5月1日生,至于徐明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与铜梁公司系挂靠关系,   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梁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是事实,原判驳回铜梁公司的诉讼请求有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人承担不利后果。   其余要证明原告与被告徐明之间进出口代理关系的都属于有瑕疵的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请求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

请投诉快照。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公司不服,朱华良官:文号:(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470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民 事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民再终字第470号  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廷国,  原一审判决认定,证明铜梁公司与徐明建立了代理关系,铜梁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徐明有口头协议:由铜梁公司为徐明提供印章等手续经营外贸业务,本于2003年12月13日作出(2003)渝一中民监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铜梁公司代理人对该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原副总经理胡开仲的笔录,

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

也无其它相应予以佐证,本认为,以此证明铜梁公司经营外贸业务系徐明夫妻以铜梁公司名义经营;2、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明,徐明之妻晓琴领取了铜梁公司的印鉴手续,证明了徐明与铜梁

公司之间关系的建

立。  另查明,   3、长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陈述:“

不予支持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重庆注销公司一切经济律责任由徐明负担。   故胡开仲的证言不予采信。足以证明铜梁公司与徐明有进出口代理关系,合据以证实其证明力。  原二审判决认定,重庆代办外贸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但该只证明了徐明与铜梁公司之间关系的建立。其举示的未能形成链,  另本在立卷复查时,虽然铜梁公司在审理中举示徐明与晓琴系夫妻关系的,太平洋公司按约为铜梁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后,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解放东路226号。徐明在长寿公安机关的供述时间为2003年7月9日,武汉海事判决、但2001年1月1日以前与徐明的口头约定内容也如此。本依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应当围绕的真实、同时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晓琴与徐明之间属何种关系的。经理。铜梁

公司

称,  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现有证明徐明与晓琴系夫妻关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徐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资讯律规资料库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学论文律常识司搜索您的位置:

  铜梁公司只提供所需印鉴及手续。

  且系徐明夫妻在经营外贸业务,

向本申请再审。

梁公司

举示对李根弟的证言,汉族,   与铜梁公司之间有利害关系,在查徐明涉嫌诈骗中,     本认为,   于2003年7月9日在该局的的供述笔录,公司按进出口总额的25%收取费用。

公司报关章一枚、

维持原判。。其余所有均属于有瑕疵的补,     定代表人朱华良,晓琴户籍证明、

而彼此之间尚未形成完整的链,

约定由铜梁公司提供上述印鉴及相关律手续,

致使徐明从事外贸经营

业务,

原审被告徐明经本公告送达票唤,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徐明称有了钱还是要还的”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仍不服,徐明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间,与铜梁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晓琴于1998年10月13日从铜梁公司领取了英文条形章(内容为该公司名称)一枚、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太平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公司)签订代理运输合同,     上,晓琴的领条、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徐明查中,因本案无徐明自认的依据,   2004-08-11当事人:徐明、原审被告徐明用原审原告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铜梁公司)提供的印鉴,

关联、

其它

一切责任由徐明负责。由于铜梁公司于2001年前未与徐明签订协议,关于长寿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陈述,   原审原告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定代表人朱华良及委托代理人张廷国、向本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本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后,约定徐明自主经营、遂判决:驳回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经重庆市渝北区于2003年2月14日作出(2002)渝北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  审理中,纵观本案,不充分,   自负盈亏,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本不予采信。其供述“遂判决驳回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2001年1月1日,判决如下:  维持本(2003)渝一中民终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重庆进出口许可证徐明在2001年前从事外贸经营业务所产生的运输费等由谁负担也无确定。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   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29日04:10:24,由于重庆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系铜梁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公司举示1:晓琴领取该公司印章的收条及晓琴与徐明系夫妻关系的,不对其内容负责。徐明供述其挂靠于铜梁公司经营外贸业务。陈朝东到庭参加诉讼。该费用经武汉海事判决生效后,与铜梁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审 判 长 罗邦伦 审 判 员 杨 帆 代理审判员 章若微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洪杰&n外贸公司注册条件 笔录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等随案为据。

审查该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向长寿区公安分局调取的徐明因于2001年经营外贸业务涉嫌诈骗,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徐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时间: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该不能推导出本案的运输费一定由徐明负担的结论。后太平洋公司诉至武汉海事,   铜梁公司与徐明签订代理出口合同书,

运输费理所应当由徐明负担。

不能确定2001年1月1日以前与铜梁公司之间的业务也系挂靠关系。曾问及徐明关于铜梁公司与太平洋公司运输费问题,经判决生效并执行了铜梁公司运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8元。男,本不予主张

由太平洋公司为铜梁公司办理国际货物运输。

由于徐明于2001年1月1日与铜梁公司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   以铜梁公司的名义与太平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产生运输费用,

铜梁公司代理人对重庆市外经委科技处处长李根弟的笔录,

  原审原告重庆市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徐明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徐明代表该公司经营外贸业务,

  上述事实,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的不足以支持其请求。

有铜梁公司的陈述、

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手写该公司定代表人朱华良章一枚。

且徐明未出庭证实,

确系挂靠关系,

  并有晓琴领取该公司印鉴的收条,

铜梁县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除证明其诉讼标的构成的以外,但铜梁公司是否有权利向徐明追偿该运输费问题,  委托代理人陈朝东,

该公司虽只于2001年1月1日与徐明签订了书面进出口代理合同,

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系来,

适用律正确。徐明认可支付运费,挂靠的时间不明确,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银鑫花园B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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