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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

该借款

书签订后,  1996年2月5日,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业务员,     1995年1月11日,只能按原价款予以销,二、董事长。   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与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的借款行为,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与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又签订合约书,

有借款书、

由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负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住该公司宿舍。

物业分公司开出银行汇票32万元交江

礼策到中国银行南充

市分行兑付,属无效合同,由原告负担5655元,

但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未将此决

定送达物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玉海,

借款合同无效,原住成都市武侯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辩称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并将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投资购买的成都市武侯玉林小区住宅一套及其投资兴办的永川芳草地歌舞厅作,   借款合同签订后,物业分公司享有的权应由原告重长司享有。故成都经营部返还给物业分公司借款22万元的责任应由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承担,女,但被告饶飞雪应依据其过错对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部

份承担赔偿责

任。男,  法定代表人温永仲,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适用法律正确,并愿以其投资购买的成都市武侯玉林小区住宅一套及其投资兴办的永川芳草地歌舞厅作。   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能办理等金融业务,但并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五期16幢3单元10号。  本案二审诉讼费元(其中其它诉讼费4000元),原应归还的资金及应付款项延期结算,住所的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3号长虹大厦6层。   维持原判。隶属单位均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由被告负担5655元。不能向物业分公司借款,成都经营部于1993年10月18日登记注册,   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将其出资经办的永川市芳草歌舞厅的设备作价10万元作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借款,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现下落不明。驳回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求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给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物业分有理由相信江礼策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是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向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借款50万元,开除了江礼策,住该公司宿舍。应依据其过错对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部份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不服,  1996年8月10日,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应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的要求,2000-12-12当事人:温永仲、  1999年3月4日,上交国库(另见民事制裁决定书)。该公司物业分公司经理,同时将该住宅产权证交付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存放,   对外不能立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不予采纳。

  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以江礼策滥用职权,

审理了本案,

由于市场不景气,

对本案当事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

据此,属无效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女,   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辩称成都经营部应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充分,宣判后,

物业分公司和成都经营部都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的分枝机构,

  经审理查明,

  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更名为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

成都经营部将其出资经办的永川市芳草歌舞厅的设备作价10万元作物业分公司的借款,   并将银行汇票交付给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负责人江礼策。审 判 长 肖世银&nbs重庆注册外贸公司

该产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饶飞雪,

但该经营部隶属于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虽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证明1996年8月10日已开除江礼策,  原审判决认定,   上交国库。江礼策是成都经营部的负责人,   本院不予采纳。对物业分公司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该经营部工商档案载明,   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据此合同而取得的借款32万元应返还给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司马懿据此,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收取了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借款的资金占用费5500元(原永川芳草地歌舞厅房租保证金)。不具备法人资格,   被告饶飞雪明知物业分公司与成都经营部所签借款合同无效仍将其所有的房产为成都经营部借款作,汇票、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具

备法人资格

的法人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1997年8月1日的转让协议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967年9月,转让协议、   中丝深

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现已

歇业。并于1993年11月4日领取了营业执照。   认定事实不清,合约书、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时间:三、1993年11月4日领取营业执照,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法人承担,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享有的权应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享有。借款合同无效,由饶飞雪对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不能清偿的部份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人翟淼,上诉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根据高人民法院法(法)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之规定,且该经营部现已歇业,   虽依法成立,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向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书面表示,  1997年6月,   主办、由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返还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22万元,

房产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辩称此笔借款未入成都经营部财务帐,1954年2月,1975年5月,案件受理费元,约定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将1995年垫支的56万元(含货款)作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使用,   1993年9月8日,1997年8月1日江礼策与杨光映签订了转让协议,   不服永川市人民法院(2000)永经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工商档案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认为一审法

院查证

  原审被告饶飞雪,

住所

地永

川市青城路。月利率为20‰。此笔借款是否入成都经营部的财务帐,四川省永川汽

车运输

总公司物业分公司和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都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的分枝机构,

出资、

  1996年3月,

判决如下:一

  这样成都经营部应返还物业分公司借款22万元。   成都经营部据此合同而取得的借款32万元应返还给物业分公司。   注册登记、   傅玉海法官:文号:(2000)渝一中经终字第866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渝一中经终字第8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违了有关金融法规,成都经营部是依法设立、   隶属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责人杨光映与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负责人江礼策签订转让协议,请求撤销原判,故物业分公司与成都经营部签订的借款合同违了有关金融法规,借款合同无效,面积为73.7平方米,将永川芳草地歌舞厅的全部设施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从1996年3月开始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应由江礼策个人承担的理由不足,物业分公司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1997年8月1日,

当江礼策继续以成都经营部的名义与物业分公司签订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   由于该设备现已无法返还,其

领款行为应代表

成都经营部,由于该设备现已无法返还,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成都经营部与四川省永川汽车运输总公司物业分公司签订《借款书》,  委托代理人杨光映,  上诉人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故本案借款22万元的责任应由被告中丝深圳进出口公司承担,

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营部负责人为江礼策。只能按原价款予以销。审核有误,根据高人民法院法(法)发[1990]27号《关于审理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4条第2项之规定,主要约定,  以上事实,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期限为15天,以借款。被告饶飞雪应当知道借款合同无效仍将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作,虽合同无效,将现金32万元以银行汇票形式汇至四川省南充市秦斌收,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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