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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部门:

市工商局市场消保处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消保科

二、受理地点、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

受理申诉、举报电话:12315

三、受理范围:

1、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5)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2、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申诉。
(1)消费者在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受理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令第51号)
2、《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局令第75号)

五、受理程序:

1、申诉: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
2、举报: 举报—受理—立案—查处

    六、受理时限: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能够及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作出受理和处理的决定;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工商行政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定。

七、受理时间:

8:00—22:00为人工电话接待,22:00—次日8:00为电脑自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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