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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3、代表证(原件);
4、登记证(原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限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海运、海运代理、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驻在地址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3、代表证(原件);
4、登记证(原件);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海运、海运代理、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驻在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限外国(地区)金融、保险、海运、海运代理、航空运输类企业提交);
6、代表证(原件);
7、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8、登记证(原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有效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前一年的业务活动报告;
3、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
4、代表证(原件);
5、登记证(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首席代表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首席代表的任免职证明及首席代表的二张照片(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表(原件);
4、新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指身份证、护照等);
5、登记证(原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其它事项变更(备案)登记需提交下列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
2、外国(地区)企业地址或外文名称等变更证明(地址变更证明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文名称变更需提交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3、登记证(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证)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文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或由翻译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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