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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原件);
4、清算报告(原件;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印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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